“铁拳”为民
以案释法
进入12月
年终销售冲刺临近
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
吸引消费者下单
但其中有些商家的操作
却是违法违规的
今天,督督熊要讲的在“铁拳”行动
查处的两个案例中
商家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6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金堂县至尊丽人美容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百灵国际健康美容养生会所》美容服务合同中,开头写明有“注:甲方为乙方所办理的会员卡、券等,作文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该会员卡、券等不退不换)”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制作的广告卡上印制有“CPIC太平洋保险 CCTV央视合作品牌”,且不能提供与CPIC太平洋保险和CCTV合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4150元。
法律分析
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是常见且必要的商业行为,但必须遵循真实、合法以及健康表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注标“该会员卡、券等不退不换”的字样,这些规定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内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在未取得与CPIC太平洋保险、CCTV合作的情况下,宣称本店为合作品牌,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
消费安全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
也是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和保障
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案为鉴
规范合同行为,提高法律意识
促进形成诚实守信
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另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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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警惕,签订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那些字体较小、位置不显眼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自己清楚合同的权利义务。
同时,要特别留意格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如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如果发现不公平条款,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修改,或者选择不签订合同。
如果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7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崇州市崇阳柒色元素服装店经营销售的服装产品吊牌上标注“执行标准:FZ/8014-2016” 及“安全类别:B18401-2016B类”的内容涉嫌虚假标注。”。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投诉人所购2件服装共计2503元,其吊牌信息均是当事人在外购买后,将其原吊牌拆下,更换成自己店内的吊牌,吊牌上执行标准、安全类别、产地等信息均为当事人自行虚构。
当事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的情况属实,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503元、罚款1251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自行制作吊牌,并虚构执行标准、安全类别、产地等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按此规定,当事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的情况属实。虚假标注标签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违法行为极难被发现,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督督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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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衣服标签是衣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常包括品牌、型号、尺码、材质、洗涤指南等信息,这些信息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衣服,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了解商品的真实性能和价格,例如消费者购买服装要留意衣物标签和吊牌信息是否一致,特别留意查看服装面料成份和含量标注及厂名、厂址、产地等;要向经营者索要票据,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
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国务院令第7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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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Ih26k2ddTDyAZOtkpVTrag
请各经营主体引以为戒
切实加强自律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做到依法合规正当经营
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共同参与
发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
共同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
来源丨成都市场监管、市说新语
采编丨代
校对丨婷
责编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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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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