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大连:打开车门就视为“车上人员”拒赔?法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民生   2025-02-01 22:58   辽宁  

202311042258分许,司机魏某驾驶某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山区港东五街大杨凯门附近起步时未安全驾驶,未等待乘客秦某上车,致秦某摔倒;秦某没有坐上车,仅打开车门;此事故导致秦某受伤。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认定:司机魏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伤者秦某无责任。

魏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大连某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伤者秦某受伤后被送至大连市友谊医院就诊。因赔偿问题,伤者秦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为伤者秦某在案发时已经打开车门,不属于“第三者”。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秦某(伤者)在尚未上车时即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属于车上人员,故不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赔付的对象,判决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秦某损失17,008.34元。

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载明:202311042258分许,魏某驾驶XX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山区港东五街大杨凯门定制附近时起步时未安全驾驶,未等待乘客秦某上车,致秦某摔倒;秦某没有坐上车,仅打开车门,”被上诉人秦某(伤者)被认定为乘客而非行人,且根据询问笔录可知,虽然被上诉人秦某(伤者)在事故发生时未在车上,但是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被上诉人处于开门的状态,应当被认定为车上人员

车上人员的示范条款明确了车上人员是指意外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综上,被上诉人秦某(伤者)为车上人员而非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中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秦某(伤者)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应否被认定为车上人员;某财保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伤者)的损失。

本案中,司机魏某在秦某仅打开车门时即启动车辆,导致秦某(伤者)摔倒受伤,可以认定案涉事故发生时秦某(伤者)身体并未进入车体之内,不能视为车上人员,而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某财保公司应当在第三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的损失。

某财保公司上诉主张在事故发生的瞬间,秦某(伤者)处于开门的状态,应当被认定为车上人员,对此,大连中院认为,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应当以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而非以其在整个乘车过程中的临时乘客身份即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某财保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大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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