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县城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湖口县风景区及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5、国家机关办公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各学校教学区;
6、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
1.西由杭瑞高速向南至铜九铁路交会处,沿盛源南路、学前路、文体西路、台山大道、桃源路至台山以南及长江与鄱阳湖以南的双钟镇范围内区域;2.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厂区及生活区。
禁燃时间:禁燃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种类:全县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处罚措施:在禁止燃放范围内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
五、广大居民群众可以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经查实举报的线索,每起举报奖励500元。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
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