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然而,现在仍有一些个人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导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于这种情况,各部门必将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
关于林地保护的知识
你知道多少?
快来看看吧!
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将植树节正式写入法律。
新《森林法》第10条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新《森林法》第13条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如有砍伐需求,都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新《森林法》第56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我国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和处以罚款,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
《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或者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擅自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林木的行为。
《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也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木材收购行为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的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珍贵树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一人犯罪,殃及全家。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唯有合理合法利用资源,才能代代共享“金山银山”之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