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食用,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蒲川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六、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众会、火塘会等形式,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蒲川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