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通告

文摘   2024-12-27 13:59   黑龙江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金林公安分局从即日起将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居民居住场所、商场、超市等处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方式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四、严厉打击利用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设立中转库、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五、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

       六、依法关闭、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查处无证摊贩、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惩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欢迎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杨警官18845821603

                高警官13804858539

举报地址: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特此通告。



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素材
一审:庄   园   
二审:徐顺学

金林公安分局
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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