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文摘   2025-01-26 11:19   新疆  

在伊宁市很多小伙伴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如何申请呢?

这篇文章都告诉你啦~

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时,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户的确定标准如下:

1、以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簿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且住房困难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同户籍且住房困难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标准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人口数)。

一、本市城镇低保家庭

申请条件

1、被伊宁市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

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材料

1

《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低保证

3

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

无房证明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6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二、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收入情况符合本市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2、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材料 

1

《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3

无房证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三、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条件

1、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或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材料

1

《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

无房证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四、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办理了《居住证》;

2、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

➤申请材料

1

《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

4

无房证明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6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办理流程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社区收集、汇总、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在辖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最终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伊犁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为轮候对象。

法律责任

承租人出现以下的行为,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2024年居民王某听信公租房可以买卖、代办等诈骗信息,经介绍在伊宁市以6.8万元低价购买公租房,居住后发现所购住房性质不属实,并非公租房,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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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入住公租房后,租户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和公租房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租金,维护良好租住环境。

公租房政策是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详细了解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资源,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品质。同时,公租房制度的有效运行也需要政府、社会和居民的共同努力和维护。希望家核优居能够帮助有需要的居民顺利申请公租房,开启更加美好的生活。



/伊宁市住建局

监制丨杜 磊

审核丨米 洋

责编丨史恭敬

编辑丨任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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