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4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9 18:29   新疆  


为保障木垒县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4起计量案件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木垒凡非废铁收购站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6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凡非废铁收购站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的一台电子汽车衡(产品型号XK3190-A964,生产日期:2022.04,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用于废铁经销贸易结算,上述计量器具未见有效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县立新煤厂使用超期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6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立新煤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的一台电子汽车衡(产品名称:SCS-30吨,产品编号:201503,出厂日期:2015年5月7日,乌鲁木齐鑫特多电子衡器厂)用于散煤经销贸易结算,上述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检定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小苏哥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和超期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苏哥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台用于干果、水果贸易结算称重的电子计价秤(ACS-30A型,产品编号44801,生产日期:2022.03,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和另一台电子厨房秤(DYS-30,产品编号147136,生产日期:2022.12,大阳衡器有限公司)正常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合格检定印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千里香干果超市使用超期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千里香干果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用于干果、水果贸易结算称重的电子计价秤(品牌:英衡,型号TH-3,生产日期:2023-04,出厂编号:11967,惠州市英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显示器上发现超过检定周期的检定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合格检定印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源: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  钰
校对:特亚娜克
审核:朱智刚
终审:魏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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