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案字〔2024〕152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菏泽君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新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无法将仲裁裁决书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4〕15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4〕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王新茹与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新茹工资132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41.54元;3、驳回申请人王新茹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菏泽君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韩梦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无法将仲裁裁决书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4〕15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4〕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韩梦圆与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梦圆工资306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96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东劳人仲案字〔2024〕150号仲裁决定书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菏泽君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志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无法将仲裁决定书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4〕150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4〕150号仲裁决定书内容为:本委接到申请人杨志威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其本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申请人杨志威无故缺席仲裁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决定对本案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不再审理此案。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东劳人仲案字〔2024〕149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菏泽君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孔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无法将仲裁裁决书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4〕14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4〕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孔灿与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灿工资5474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来源:东明0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