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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爱,女,52岁,文盲,余干县人。因盗窃,于2019年9月24日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21年11月7日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13日被余干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4年4月25日、8月30日、9月18日连续三次被取保候审。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8日凌晨1时许,朱某爱骑着电动三轮车经过余干县城西加油站时,看见被害人张某兴厂房内有铁板等物品,便将该厂房内的8块铁板、3根不锈钢门框、2个铝合金窗架偷走,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一千余元。经鉴定,铁板和不锈钢门框价值6854元。案发后,朱某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朱某爱的前科劣迹:
1、2019年9月18日早上7时20分许,朱某爱盗窃他人农用车配件、钢材边角料等财物。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2、2020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朱某爱盗窃余干县某卫浴店财物。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3、2021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朱某爱盗窃某铝合金店财物。被余干县侦查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据调查,朱某爱的丈夫于2021年11月24日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缓,其三个儿子均为智障者,家庭生活困难,其家庭属于低保户。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来源:余干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