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开发建设,因「水中大熊猫」被起诉

学术   2025-01-30 10:47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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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巴拉水电站系国家和四川省规划的“三江”水电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大渡河流域马尔康市的脚木足河,由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约81.5亿元。

“川陕哲罗鲑”为我国特有物种,是长江上游的珍稀濒危鱼类,分布于案涉巴拉水电站大渡河上游等流域。1988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1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0年9月,某水电公司委托勘测设计机构对巴拉水电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2016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原则同意《环评报告》,并指出巴拉水电站所在大渡河源头河段是川陕哲罗鲑的重要栖息生境,要求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影响。

某水电公司根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内容,对川陕哲罗鲑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开展了栖息地保护、人工增殖放流、过鱼设施设计等工作。2018年5月巴拉水电站项目经依法批准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实施截流,目前电站大坝尚在建设中。

2021年8月,因某水电公司及承建单位随坡弃渣、未按时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未修建危废暂存间等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三次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某水电公司投资建设的鱼类增殖放流站经四川省水产局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他两项行政处罚整改工作情况经处罚单位督促检查,并书面说明已按照时序进度完成。

某水电公司及承建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水电公司建设巴拉水电站,影响川陕哲罗鲑生存,破坏极危物种栖息地,损害生物多样性,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建设、赔偿损失、改变项目选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电公司将川陕哲罗鲑作为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的重要保护对象进行了专门的环境分析、影响预测与评价,制定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且案涉项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的情形。

某水电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并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尽到了一个善意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水电公司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某水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遂判决驳回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在建巴拉水电站系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重要能源点,能有效带动当地经济长期向好发展。

人民法院坚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服务国家战略全局、保障民生福祉出发,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案涉公司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找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晓燕,《人民司法》案例版主编

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源,经济的发展也将对环境进行改造,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统一,相互依靠。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种珍稀的鱼类曾栖息于大渡河流域,该流域属于长江流域的上游支流。而巴拉水电站正位于该大渡河流域的支流——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的脚木足河。

本案中,巴拉水电站在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经过审批立项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开工建设,未违反国家规定

某水电公司虽因鱼类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受到行政处罚,但同期人工繁殖工作在马尔康市茶堡河、崇州市鸡冠山两个川陕哲罗鲑驯养基地持续开展,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未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且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破坏公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说理清晰,论述充分,很好地诠释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并行不悖。


来源:整理网络媒体、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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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国强:【水利天下】公号创办人兼总编。2000年本科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2012年工程硕士毕业于同济大学,注册咨询工程师,水利水运双专业高级工程师,河湖网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科普中国专家库专家成员,中国水利文协专家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土木工程建筑行业协会专家库成员、福建省土木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评委等。



本期视频内容:《关于水问题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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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国强:水利水运双专业高级工程师,水利天下公众号创办人兼主编,致力于打造百万水利人的精神家园!聚焦水利领域人、事、物。推送水利最新动态、专家见解、技术疑难、行业资源等。欢迎各位业界朋友关注与分享,水利天下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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