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党的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规矩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纪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些是成文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本条规定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所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还应当区分本违纪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原来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违反了这些规矩,就要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在其他条文不能涵盖的时候,才予以适用,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还要注意本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现实中,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执行和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因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落到实处。
本条分四项。
第(一)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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