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某日晚上,幸某某在南康区太窝乡某家具厂的宿舍内喝了四两左右35度的白酒。同日21时许,幸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南康区太窝乡出发沿康唐路往南康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区蓉江街道某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幸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2.03mg/100ml。
另查明,幸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2月2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12.0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是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请广大驾驶人员,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莫拿生命当儿戏,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自觉遵守交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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