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的选型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建规》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的规定。
(4)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4)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二)系统设计参数
1.泡沫-水喷淋系统
(1)基本要求
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②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2)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②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③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④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4)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2)泡沫-水雨淋系统
1)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2)闭式泡沫-水喷淋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3)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②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③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
④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4)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
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②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③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
于2min。
④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