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设计及主要组件的设置
(一)系统的适用范围
(二)系统设计要求
干粉灭火系统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干粉固体所占体积远小于驱动气体体积,宏观上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干粉灭火系统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技术数据。
1.一般规定
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时,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当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4)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6)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2.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4)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2)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4.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三)主要组件设置要求
干粉灭火系统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主要由储存装置、输送释放装置、启动分配装置、自动控制信号反馈装置以及管网等组成。
1.储存装置
(1)干粉储存容器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2)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3)储存装置布置的环境温度应为-20~50℃。
2.选择阀和喷头
(1)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2)选择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3)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4)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
(5)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3.管道及附件
(1)管网应留有吹扫口,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2)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3)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四)系统操作与控制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1.自动控制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干粉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器的增压时间。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2.手动控制
手动启动装置是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附近的人员在发现火险时启动灭火系统的手段之一。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域保护对象的名称。
3.机械应急操作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在系统启动后的延迟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可采用的一种使系统中止下来的手段。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时阶段终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五)安全要求
(1)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2)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4)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6)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