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嘎郎图苏木人民政府
对25户草畜平衡违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现对吉尔嘎郎图苏木25户草畜平衡违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规定依法处理。
《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名单如下
吉尔嘎郎图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