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税收法定的铿锵足迹

财富   2024-12-27 12:19   北京  

李钰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至此,我国现行18个税种已有14个税种完成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立法法规定“税收法定”,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回望过去10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铿锵步伐,留下闪光的足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我国税收立法提供了顶层政策依据。
2015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立法法。立法法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意义重大。
在此之前,我国18个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通过人大立法。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均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
以立法法为起点,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2017年12月,烟叶税、船舶吨税由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种,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排头兵”。尽管两个税种仅是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全社会充分讨论等立法程序后,税法的公众认可程度得到有效提升。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上迈出关键一步。
2018年—2021年,我国税收立法进入“快车道”,立法数量是改革开放以来前30年立法数量的3倍,税收法定原则得到有力落实。这期间,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些立法并非简单的“平移”,而是既保持税制稳定性,又进行相应改革完善。比如,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背景下,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均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进入2022年,随着多数税种的立法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入“深水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进入立法程序。其中,关税立法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维护进出口秩序至关重要;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头戏”。
值得欣喜的是,这两部税法在今年有了结果。4月、12月,关税法和增值税法分别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如今仅剩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个税种尚未完成立法。
随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的不断提速,税收确定性更强,税收优惠更明确,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绿色税制体系、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将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27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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