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部县蜀北街道某糕点坊(个体工商户)混淆行为案

民生   2024-11-27 17:1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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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部县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深入开展“铁拳”暨“春雷”行动,着力查办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1起混淆行为典型案例。




案情


2024年9月5日,我局接投诉后依法对南部县蜀北街道某糕点坊(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上展示自己生产的月饼信息时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在抖音平台销售自己糕点坊生产的月饼,向四川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少量月饼,取得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向抖音平台提交了四川X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资料,故抖音网店销售页面显示的企业名称为四川XXX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用他人企业名称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


相关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提示


本案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月饼)为季节性销售食品,特点是销售时间短,市场需求量大。当事人没有规范自身工艺办理相关许可,合法扩大销售渠道争取更多商业利润,而是利用不正当行为牟取非法利润,此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应予以打击和查处。

来源: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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