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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南部县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2024年1月30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花炮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及其货架上销售有(1)标称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洲烟花®六景,出厂日期2020年10月31日,保质期3年,共计6箱;(2)标称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中洲烟花®八景开门红,出厂日期2020年4月22日,保质期3年,共计8箱;(3)标称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特烟花,出厂日期2004年1月1日,保质期3年,属模压产品,其内部为空心连接,共计3箱。以上烟花已经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烟花17箱,处罚款3430元。
2024年6月12日,接到网络举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南部县某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售XX品牌电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XX品牌方有效期内的授权书。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使用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形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37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进货渠道关;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3.改正违法行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2024年1月30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进门左侧化妆品销售货架上发现陈列有化妆品XX修复眼部套,生产批号RF20200528,限期使用日期2023/05/27)2盒,均未开封。上述批次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内上述批次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售出上述批次化妆品1盒,售价1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XX修复眼部套2套;3.罚款1900元。
2024年4月10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移交的案源线索,2024年1月17日四川省纤维检验局抽检人员对南部县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服装产品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2月7日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FZ/T 73045-2013、GB 31701-2015类标准,依据《四川省儿童及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97元;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024年8月13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源线索移交、交办审批表》,称南部县某加油站所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被省局抽检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130.3元;3.罚款23790.3元。合计罚没289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