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贷白话
2024年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自201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叫停土储专项债发行,土储专项债停发已有5年。本次重启土储专项债的目的是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盘活土地资源。
信贷白话曾转载242号文。鉴于该通知中涉及的政策知识点比较多,本次加注后再次推送,以方便大家掌握。
原文加注如下:(后附详细注解)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①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②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③ 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④ 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⑤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⑥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⑦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⑧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是详细的词条解释汇总:
要点一:实施机构: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①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相关信息。
本次通知还提到,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但符合条件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要点二: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②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土地资产为核心,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准确地记录、管理和分析土地资源的一种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号)要求,原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已升级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23年7月1日正式运行。这一更名和升级体现了自然资源部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及加强土地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决心。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土地资源信息管理:包括土地基本信息、土地权属信息、土地利用信息、土地变更信息等的管理和维护。这些信息是土地资产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土地资源评估:通过对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提供土地资源的价值评估和市场价格预测。这有助于政府和企业更准确地了解土地资源的价值,为土地出让、租赁等交易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资源监测: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时监测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和利用状况。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资源的违法利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资源规划:基于土地资源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措施。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交易:提供土地出让、租赁、转让等交易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支持。这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交易。
土地资源保护:通过制定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③储备地块标识码
储备地块标识码是指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用于标识每一块储备地块的唯一编码。这个标识码确保每块储备地块在系统中具有唯一的标识,贯穿于土地储备的全过程,包括预审选址、规划设计、土地供应审批等各个环节。
储备地块标识码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每一块储备地块在系统中具有唯一的标识,便于管理和监控。通过这个标识码,可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储备的有关信息,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储备地块标识码的获取和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在“机构基本信息”栏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完成信息填报后在“机构名录申报”栏提交名录申请。经过逐级审查和复核后,由自然资源部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名录在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完成名录调整,同时向进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开放相应系统权限。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储备地块标识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要点三:收回收购范围
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其他用途的土地,如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④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服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住宅用地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要点四:地块筛选与储备计划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地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管的系统。其建立背景与依据是在2008年依托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建立的。该系统的建立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包括:
数据采集与整理:自动化地收集和整理土地市场相关数据,包括土地供应情况、土地价格、土地用途等。这些数据为后续的分析和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数据分析与预测: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价格走势等进行分析和预测。这些分析结果有助于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土地市场的动态变化,为制定土地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监控与警示:通过监控大数据和遥感技术,对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违规行为等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系统会及时发出警示,以便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纠正。
信息公开与透明:将土地市场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公开,提供应用接口和查询系统。这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和利益相关方获取相关信息,从而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
督促执法:通过系统化的监管手段,对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和纠正。这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⑥闲置土地清单
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根据2012年修正并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来的。该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发布,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具体来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符合闲置土地定义条件的,主管部门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处置闲置土地,主管部门会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建立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该清单会详细列出闲置土地的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闲置状态、闲置原因以及拟处置办法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主管部门全面了解闲置土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⑦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
是市、县级政府为了有效推进存量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设立的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推进机构。通常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其职责是负责摸清存量闲置土地的底数,制定处置计划,协调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问题,以及监督处置工作的实施。
运作方式: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建立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并根据清单动态更新专项债券的使用计划。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⑧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
该机构是市、县级政府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而设立的一个专门负责土地出让协调与决策的机构。通常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吸纳国土、规划、财政、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决策工作,包括编制供应计划、审核出让地块、设定出让条件、开展地价会审等。
运作方式: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市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申报出让的地块进行综合审查,确保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要求。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地块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等。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坚持“净地”出让原则,确保拟出让地块权利清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等。
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发展新能源已成为各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积极推进以风电、光伏等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力求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绿色转型。在此背景下,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投融资政策成为了业内焦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包括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以及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等。这些政策的颁布,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制度支持,也推动了新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和创新。
培训对象
课程内容
一、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及投融资政策及其解读
二、新能源投融资模式及投资效益评估
三、新能源项目市场开发(光伏/风电/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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