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点击查看更多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