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事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赣州印发通知

文摘   2024-11-04 16:32   江西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依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保值增值,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和另设小金库。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严禁违法违规收取农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物。

集体收入现金必须使用税票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村集体收入。

村集体5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收入必须分别在当日、3日内缴入银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及生产经营成本、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激励奖励等。严禁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八条 按照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干部报酬标准、发放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文为依据。严禁违反规定临时新增或聘用人员,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

第九条 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各地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第十条 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规定。严格村办食堂规范管理,确需开设村办食堂须明确用餐标准、用餐人员范围、年度预算总额等,每年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监事会会议研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限额订阅报刊,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根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和经济状况,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原则上每月报账1次,可根据需要缩短报账周期,但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村级财务收支联审联签制度,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外,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各项日常开支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数额较大的支出,由村理事会(或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数额特别大的支出,须经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后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特别大的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制定,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推行无现金支付管理,实现支付“非现金”。探索建立村级公务卡制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印刷费、维修费等日常小额支出项目可以使用村级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提供原始凭证;能够取得国家财税部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开支项目,不管金额大小,一律凭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入账。

第十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与内部农户往来欠款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债权或欠款对象,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实行免、减、缓。

核销债权债务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由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查,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核销,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核销。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举债需经事前评估、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等程序。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开展各类达标活动,不得举债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津补贴,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高息借债。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森林、草地、果园、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按类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录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资产资源管理模块中统一管理,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资产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清查时,应结合年度会计结算、台账,对各类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查验、核对,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度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脱贫攻坚、政府投资无偿转入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

村庄搬迁撤并、村级建制调整的,不得随意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村级5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和30万元以上劳务工程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承包方确定后,应及时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工程建成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实施。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资产资源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数额较大的资产资源具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购置、租赁、承包、转让及资源的租赁、承包,应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是出售、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对象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属于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且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方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及时登记录入并更新资产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价值较小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可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或承包、租赁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合同协议,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实行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各级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须做好台账及相关上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赣市农粮管〔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清单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清单
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民主管理清单
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管理清单
5.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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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安然

编审:钟光文 陶鹏 黄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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