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民政局整合各项政策,制定颁布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津民规〔2022〕8号),明确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两类补贴的发放条件、程序要求等,有效促进了补贴规范申领和发放。
在总结2年试行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两类补贴发放,强化监管,市民政局对《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改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时,住养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
将原办法中“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确定”修改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确定。同时,对应将原办法中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修改为“能力等级在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月300元)、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实现与评估结论的对应统一。
明确了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认定衔接
为推动标准互认、避免重复评估、便利群众,明确已经纳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照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直接认定。为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衔接,明确已经享受我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按照对应评估等级直接确认。
增加运营补贴的认定条件和缴费规定
即: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人数,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缴费记录和实际入住等情况认定。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容错机制
鉴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领和发放因系统和人工原因存在申报有误或领取有误的情况,鼓励养老机构积极自我纠错,新增第三十二条明确,老机构发现运营补贴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正。养老机构发现运营补贴领取有误,主动向区民政局报告并退回资金,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完善了有关监管要求
新增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虚报冒领补贴的,应责令养老机构退回,并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结合办法试行以来的工作实际,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以1万元为区分额度,分别修改为5000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3万元及以上两种细化情形。修改后更便于实际工作执行。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并不直接发放给住养老年人,而是发放给养老机构,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提高服务质量。
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设施:
(一)区、乡镇政府或区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兴建的;
(二)区、乡镇政府或区民政部门出资购置的;
(三)调配其他政府产权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交区民政部门管理的。
下列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门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
(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的。
其他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应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3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2万元。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的租期超过5年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0.5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1万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核算标准如下:
(一)收住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进行核算;
(二)收住能力等级在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
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且80岁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3个月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6个月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年度内冒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二)自享受运营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区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或服务质量评估的;
(三)未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评估或年度服务质量评定的;
(四)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从事养老服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经民政部门催告,养老机构拒绝退还虚报冒领的运营补贴的。
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2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年度内冒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
(二)发生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或民政部门行业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社会面疫情传播或养老机构内疫情扩散的;
(五)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查实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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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天天电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