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执法!开江县公布4起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16 19:04   四川  

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服务型执法,统筹监管执法“时、度、效”,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文明执法,坚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将2024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开江县某土特产电子商务经营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5月8日,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于2023年12月开始在快递包裹内放置标识有“五星好评奖励2元”字样的好评返现卡,消费者收货时给予商品五星好评后,当事人便向消费者返还现金2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给予4名消费者好评返现,返现金额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立即整改,对剩余好评返现卡当场予以销毁,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开江县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16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声称其产品“适合所有肤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适用所有肤质,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对违法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立即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发布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开江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待售的70对标识注册商标为“南孚®”的电池。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该批“南孚®”电池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涉案“南孚®”电池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如实说明提供者。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在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案例四:开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2024年3月25日,群众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某玉米蛋”的商品条码已经失效,要求查处。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玉米蛋”的商品条码已于2023年12月14日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对商品条码已被注销的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理,积极整改,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在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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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  宇

责编:郑海燕

审核:彭  涛

终审:孙昌标

来源: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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