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为进一步警示广大驾驶人,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加大酒醉驾查处力度,并持续曝光典型酒驾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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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09月10日09时59分许,史某某饮酒后驾驶陕J55***号车,从志丹县县城出发,准备驶往志丹县双河镇,当行驶至志丹县双河镇双甄路1公里处时,被志丹县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史某某的行为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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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09月15日05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大众牌陕JM5***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园丁小区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东武沟村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刘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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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09月15日08时05分许,韩某某驾驶丰田牌陕J2U***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地毯厂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东武沟村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3mg/100ml,驾驶人韩某某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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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09月17日07时50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现代牌陕J23***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聚宝苑门口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志靖路10KM+200M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28mg/100mI,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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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9月21日09时33分许,贺某某驾驶五菱牌陕J1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任坪行政村出发,准备前往志丹县城,当行驶至志丹县保安中学公路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对驾驶人贺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史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贺小龙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志丹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以身试法!亲朋好友也要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