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以下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请各位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罚,逾期不办理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予以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858—8935180
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终审:颜春匀
编审:骆启
编辑:欧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