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造谣当成流量密码?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要担责!

政务   2024-11-04 17:50   云南  

为了流量,啥都能编?

只要吸粉,啥都敢干?

肆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

误导公众舆论的行为

终将自食恶果

付出相应的代价

2024年9月4日

昭通网警部门接到网民举报

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出现了一条

“我把XX给带走了”的视频

该视频显示

在昭通南收费站旁

两男子将一男子绑架上车

该视频被广大网民迅速“围观”

播放量迅速达到10万+

市区两级网警迅速开展核查

经工作查明

该视频属于一个彻头彻尾的虚假信息

系廖某良、廖某超等5人

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

自导自演、恶意摆拍的

一起虚假“绑架”剧情

目前
廖某良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
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恶意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对构成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网络谣言
请广大网友保持冷静和理性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签发丨袁剑
审核丨袁珑
编辑丨沈晓莫、朱林
素材来源丨公安部网安局、网安支队、昭阳警方

盐津警方
公安信息发布、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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