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操作事宜的公告

财富   2024-10-14 18:56   内蒙古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安排,现就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已发放的的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对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已逾期、形成不良,客户可与我行贷款经办机构当面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相应规则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以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对于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30BP。对于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不作调整。

(二)以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

按照《公告》和《倡议》有关要求,对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客户需先到我行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后,由贷款经办机构进行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三、调整方式

(一)为便利客户,对符合本次利率调整政策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8日起进行批量调整,无需客户申请。

(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郑重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可在2024年10月22日(不含)之前向我行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申请通过客户,我行不纳入本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我行将通过贷款经办网点、96688等渠道提供利率调整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2024年10月28日起进行查询。    

(三)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电话或短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金谷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细咨询我行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96688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金谷农商银行
金谷农商银行官方微信,敬请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