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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2月20日
/ 大余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
报废车辆隐患多,易诱发交通事故。报废车辆的技术状况已临近崩溃程度,稳定性、安全性极低,直接影响行车安全,诱发交通事故,轻者会发生抛锚,重者会发生自燃、爆胎、刹车失灵等严重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危害。
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因无牌无证,给交警部门侦破事故增加了难度,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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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畅通大余
编辑:朱丹尼
一审:龙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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