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可能心里总有一个疑问,
如果拒绝,
就此问题,
根据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雇主可无须征得雇员同意而要求雇员加班的情况包括:
1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或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属此情况,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过16小时;
2
雇主面对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属此情况,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雇员拒绝加班,雇主原则上可与雇员解除合同。当然,雇主亦要考虑雇员是否存在不能加班的合理理由。倘若雇主与雇员对解雇的合理性出现争议,则须交由劳工事务局作出决定,或者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如雇主在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况下强制要求雇员加班,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将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向雇主科处澳门元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除上述雇主可依法强制雇员加班的规定外,《劳动关系法》亦规定在雇主预先提出并征得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可要求雇员加班,且雇主必须备有证明雇员同意的纪录。由于这种加班必须得到雇员的同意,因此,雇员即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雇主的加班要求,雇主也不得以此解雇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