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26)日刊登第207/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委任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包括主席盛锐敏,委员黎裕豪、吴惠娴、麦俭明、何燕梅及黄乐宜。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并在其面前就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26)日刊登第207/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委任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包括主席盛锐敏,委员黎裕豪、吴惠娴、麦俭明、何燕梅及黄乐宜。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并在其面前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