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响政法 |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政务   2024-08-29 16:18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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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基础,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让每一起案件裁判体现专业水准、获得社会公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公正与效率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更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追求实现的目标。处理好独立办案与有效监督的关系,是指作为审判权行使整体、能够对裁判全面负责的主体,司法责任由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依法定职责分别承担、共同负责,避免将其理解为“谁办案谁负责”、是法官个人的裁判责任,违背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协调、统筹兼顾,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努力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司法高效的最高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


任何司法行为都不是“照搬法律”“死抠法条”的机械活动,要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以司法裁判引导行为规则、维护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要深刻洞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秉持司法良知,作出恰当选择、裁判,充分兼顾法律规定、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在理法两得、情法兼顾中确保裁判结果依法公正、合情合理,既把案子判公,也把人心判暖。


要善于化“被动”为“能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要做实为人民司法,在遵循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等原则基础上,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不受当事人申请与否的限制,最大限度揭示客观事实。


新时代新征程,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实践难题。通过不懈努力,取得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最终取得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最终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来源:南天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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