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两地最新通知:这些区域,禁止!

体娱   2024-11-28 14:11   山东  

近日

青岛两地分别发布通知

明确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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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黄岛区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知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成区范围


中国石油大学古镇口校区东侧海基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海军路→高峪村(含)→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凤玉路→玉泉路→风河北路(含孟家庄村)→铁橛山路→海西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最东端与玉锦路连接线→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石寨山路(含青岛海创小镇)→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水城路(含冯家岭村、兰西社区)→泰发路→两河支路→两河路→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崮上村、隆和大溪谷、清华青岛艺术与科学创新研究院、瑞源未来城、开山口村、康大江山樾、毛家山村、齐鲁之间)→青岛小镇东侧界墙(含青岛小镇)→富春江路(含卧龙山文化陵园以南区域)→昆仑山路→香江路→锦江路→昆仑山路→京信电子有限公司以南→老寨山路→辛安河路→前湾港路→龙湖原山西侧→怀玉山路→云台山路→双泊河路→幸福小镇西侧-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生态园环路连接线→颍河路→昆仑山路→青兰高速→东屯社区→昆仑山路→茂山路→龙泉戚家村村西→云台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基线为边界;村庄,包含该村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含灵山岛);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条件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莱西市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范围及有关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区禁放区域

1.以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为起点,沿G308顺时针方向→扬州路与G308交接点向南→扬州路与G204交接点→沿G204向西南方向→龙口东路与G204交接点→向西至龙口路与深圳路交接点→沿深圳路向北→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

2.芝罘路顺时针方向→栖霞路→福山路→大望城村村路(花生研究所东墙外)。

3.三教村西侧南北路与威海西路交叉路口→向西至威海西路与沽河街道办事处西侧无名路交叉路口→向北沿无名路至沽河街道办事处后路口→向西到液化气站东侧南北无名路→向西北方向至长兴路→向北至产芝水库干渠→向东南至三教村村西通中孟村南北路→向南至威海西路。


(二)镇驻地禁放区域

姜山镇:北起水华路(天成药业北邻)向东至G204→由水华路与G204交汇处沿G204向南至昌荣路(昌阳医院、海氏海诺老厂区南邻)→向西至姜山镇与夏格庄镇交界处→沿幸福河向北至姜山湿地西→向北与水华路延长线所组成的区域(即水华路以南→G204以西→昌荣路以北→幸福河以东)。

夏格庄镇:梦鲤大街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北华贵路顺时针方向→夏六村内通村路→夏格庄镇中心卫生院西院墙→官庄村南通村路→夏格庄三村北通村路→镇应急办东夏格庄三村内南北路。

店埠镇:迟狼路与姜渚路交界处沿姜渚路顺时针方向→姜渚路→南朴路→S214→官东路→迟狼路。

院上镇:永平路和S214交界处沿S214顺时针方向→永安路→梅园路→通赵家庄村无名路→赵家庄村通S214无名路→S214。

南墅镇:南墅镇中心中学向西至水晶路→向南至水晶路与山青路十字路口→向东至山青路与S214路口→向北至南墅镇中心中学。

日庄镇:502省道与日院路十字路口交界处沿日院路顺时针方向→日院路→日庄中心小学西日东村南北通村路→泊子村村前路(老日院路)→502省道。

马连庄镇:马连庄镇政府(子站位置)沿富安路向东至红绿灯路口→西至马连庄镇卫生院西侧路口→吉庆路往南至富康路红绿灯路口→向北至马连庄蚕茧站后侧无名道路。

河头店镇:龙泉湖社区三期南与517国道交界处沿517国道逆时针方向→河头店人民法庭与517国道交界处→沁楠香路北与嘉丰路西交界处→高格庄村与龙泉湖社区三期南路交界点。

禁放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限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

二、禁放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禁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1〕44号)以及2023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西政发〔2023〕46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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