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指导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达到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电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指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同时提供充电服务,并收取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的企业。
第四条 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供电和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并收费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六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照电网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对应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充电电费,即0.51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或0.52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电网企业和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均应按照上述电价标准计收电费。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加价。
第七条 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第八条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落实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规定》等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指南仅对本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