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欲宽,宽则易避。守法欲严,严则难犯。若一立刻深科条,必有受其害者矣。视酷吏临审暴虐者似微不同,然杀人以刃与政均也。原其意岂不以火烈民畏,悬崖鲜死?然其心已为嗜杀所用矣。历观古来制酷刑及严犴狴者,必殃其身。
——清·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
古代法律思想认为,立法要严苛,严刑峻法才能防止人们轻易犯罪。儒家经典《左传》中说:“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对此深表赞同,说:“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
古人擅长类比思维,用水和火作类比,认为火因为非常猛烈,人们很害怕,所以玩火而死的人不多。而水非常温和,人们不害怕,结果玩水而死的人非常多。借此说明,立法要严峻,要让人们害怕,这样就不会轻易触犯法网。这种类比其实并不恰当。
古代有些立法确实非常严峻,比如著名的“弃灰断手”的法律。韩非在《内储说上》引述故事说:殷商有法律,严惩将灰尘倾倒在街上之人,犯者会被砍掉一只手。孔子的弟子子贡以为刑罚过重,询问孔子。孔子说:“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
孔子的意思是,把灰尘丢弃在街上,灰尘一定会遮掩人们的视线。这样人就会发怒,发怒就会争斗,一旦争斗,双方三族都可能介入械斗。把灰弃置到街上,是残害三族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予以重刑处罚,也是对的。孔子还进一步说,严厉的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而不要在路上遗弃灰尘,是非常容易做到的。让人们做最容易做到的事情,避免最厌恶的事情,就是好的治理之道。
不知道韩非引述的孔子说法是否为真。如果孔子确实如此说,那么,这段话与孔子一向强调的仁爱是完全相反的。法律惩罚一个人的罪行,是因为这种罪行造成了后果。但这种后果,必然是犯罪者实实在在造成的后果,而不是推论和想象的后果,不是有可能发生而并未发生的后果。一个人把灰尘撒到街道上,到底会不会迷了他人的眼睛,会不会引起械斗,甚至引发两家各自三族所有人参与的大规模械斗,都只是想象和推论。因为想象和推论而设立如此严苛的刑罚,合理吗?
那么,刑罚是对犯法者的惩罚,还是对潜在违法者的震慑呢?立法目的不同,法律的宽严就会不同。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那么就应该罚当其罪,罪罚相当,犯多大的罪,受多大的罚。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震慑潜在犯法者,让他们不敢犯罪,那么,对于犯法者可以无限惩罚,不但可以把倾倒灰尘的人砍手,甚至可以将他砍头,处罚越严厉震慑越有力。但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是维护公平的手段,对于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
《居官日省录》认为这样的立法杀人,与用刀子杀人并无本质不同,都属于暴政。立法要宽和,守法要严格,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