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1-09 21:49   福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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