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广大归侨、侨眷将享受到更广泛、更切实的权利和利益,也必然要求更全面、更实际的政策保障和法律保护。我们针对近年来在维权工作中接触到的、海内外侨胞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分别就身份、出入境、探亲定居、社会保障、房产政策、投资捐赠、婚姻生育、收养继承、教育、祖墓丧葬、华侨农场等方面的13个话题进行逐一解答。本期开篇为您奉上身份篇。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一)款。
广义的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港澳同胞是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6. 港澳同胞眷属如何定义?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根据2009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是指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外籍华人的眷属视同侨眷。外籍华人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生改变。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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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要求认定侨眷身份需出具何种证明文件?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可以由国内相关公证机构出具,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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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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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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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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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学生、归侨学生如何定义?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但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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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学生如何定义?何谓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港澳学生是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是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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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是华侨吗?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不属华侨。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属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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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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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要求确认身份的,该怎么办?
应当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审核认定。申请人要求认定归侨、侨眷身份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各地的侨务部门对证明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应向有权审核认定的侨务工作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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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确认侨眷或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由归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由归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
(2)由华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由华侨提供我驻所在国使馆或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3)由外籍华人亲属构成的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由外籍华人提供我驻所在国使馆或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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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曾在国外居住过的人员,能否确认其归侨身份?如何办理?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的记录。
确认归侨身份,必须由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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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同有华侨居住的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为了正确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国籍问题,一向不赞成华侨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我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所在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是外国公民,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对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团结互助,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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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在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的外交保护?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成为外国公民,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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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可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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