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车辆乱停乱放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提升东方市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为民服务提质增效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电动车乱停乱放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建成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
三、无法规划停车区的路段,市民应当就近整齐停放。
四、沿街企事业单位、商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对他人随意停放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五、请广大市民群众依法、规范停车,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拖车并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