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福建交通应急广播
《路上那些事儿》警民1+1
本期嘉宾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仓山大队案调中队
男子醉驾强行闯卡!
又弃车而逃
被抓后崩溃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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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情不好”
8月24日23时许,福州交警在连江中路开展夜查酒驾违法行为时,一名男子为了躲避检查强行冲关,而后弃车而逃,交警迅速组织警力迅速控制住该男子。
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王某的数值高达135mg/100ml,当他得知自己的数值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后,情绪激动突然瘫坐在地上崩溃大哭,连连向交警求情“给我个机会!”说着说着王某情绪更加激动,自称是由于家庭琐事心情不好,“对不起,我心情不好!”
后经抽血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122.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将面临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酒精还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总认为喝点酒不会影响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女子深夜带娃醉驾
让交警都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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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喝了两杯”
7月29日23:30许,福州交警在晋安区开展夜查行动,发现一辆小车突然在设卡点前停车,形迹可疑,交警立即上前要求驾驶人配合检查。
驾驶座上的女子才摇下车窗,车内便飘散出一股浓重的酒气,此时车上还载着她的小孩,为逃避处罚,当事人程某某多次拨打电话意图拖延时间,还以孩子害怕为由,要求执勤民警散开,“喝了多少?” 交警询问道,“就两杯!”然而程某某很快就被事实打脸,经现场吹气她的数值高达137mg/100ml,已涉嫌醉驾,面对这个结果她仍不懈地辩解:“真的只有那么一点!”。
在进行抽血检测时,程某某突然情绪失控嚎啕大哭着诉苦道,“你们抓我,那我就更不想活了”,交警及医护人员在一旁轮流对她进行教育劝说,经抽血检测,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将面临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都舍不得让孩子受到一点伤害,但程某某不仅醉驾车上还载着自己的孩子,若要家人无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酒后驾驶成本有多高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酒驾者不仅要接受法律制裁,还将面临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等。
男子骑电动车事故后逃逸
4小时不到
就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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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送单!”
5月9日17时许,福州交警接到报警,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福飞南路井尾新村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随后,该男子驾驶电动车迅速逃离现场。
由于肇事车辆悬挂的是一面变造的号牌,伤者意识恍惚无法提供更多有效线索,现场目击证人表示逃逸人员头戴黑色全包式头盔、身穿蓝白条纹T恤。交警根据肇事车辆逃逸方向,经过几个小时反复查看监控录像,终于有了突破。
当晚20时许,交警通知当事人李某某到队接受调查,面对铁一般的证据李某某无从狡辩,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交警问到李某某出于什么原因在撞倒人后第一时间选择逃跑,李某某给出的回答却是“我要送单!很急!”民警询问其事故电动车所在位置时,李某某竟称把车遗弃在了三环桥下的小树林,随后,李某某跟随民警对肇事车辆及弃车地点进行了指认。
经过交警认定: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变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醒:
提醒各位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并非小事,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者终归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 犯罪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2. 犯罪客体方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侧重于对正常交通秩序和运输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的保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强调对社会公众整体安全状态的危害。
3. 犯罪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比如,因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撞人、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
4. 犯罪后果要求:
交通肇事罪:需要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5. 量刑:
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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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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