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开展了多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公布第三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肃州区建鹏副食调料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肃州区建鹏副食调料品经销部经营的某品牌清水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但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产品购进供货方资质、票据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于处罚,但没收不合格产品。
案例二:肃州区总寨镇星期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7月1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肃州区总寨镇星期八超市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某品牌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保质期120天。该店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肃州区博苑航天幼儿园未按要求落实食品留样案
2024年10月2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肃州区博苑航天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留样柜内无2024年10月28日早、午餐留样食品,留样柜内食品留样日期显示为2024年10月24日。现场对留样食品进行称重,红薯和馒头不足125克(馒头86克,红薯91克),留样记录显示留样数量均为130克,与实际不符。该幼儿园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落实食品留样的违法事实。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