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正式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细化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修订后的我市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备案审查基准作出的更新和完善,将使审查工作更有深度、精度和力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是在审查的过程中,用以衡量、评价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应予纠正的系列准则、尺度和指引。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
“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在省级人大属于首创,今年中国社科院课题组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专题调研了我市的经验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主任黄谷介绍,此次备案审查基准修改完善,着眼于落实落细《决定》关于审查重点的规定,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和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比例原则的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运用等。采取“条文+示例”的形式提炼审查范式和工作指引,进一步统一备案审查“审什么”“怎么审”“如何纠”等关键问题。据统计,修订后的基准共48个参考案例,基本做到了每个条文下至少有1个示例。
优化完善审查标准
健全完善后的备案审查基准共七章33条。
新基准进一步完善了形式审查标准,明确报备时限的计算标准,完善了报备范围,调整了不纳入报备的文件范围。新基准还优化了合法性审查标准,增加了“不在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中的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针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际,在原规定需经审委会会议或者检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程序以外,增加应当经“其他集体研究方式通过”的选择性程序。新基准还强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规章不得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并将“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等内容调整到适当性审查标准中。
“新增比例原则的适用,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决定》首次将“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审查重点内容。在实践中,有必要对比例原则这一新的审查重点如何理解与适用,作出指引性探索性的细化规定。经过此次修改完善,基准将“比例原则的适用”单列一章,并从手段适当性、手段必要性及手段与目的均衡性等三个方面予以细化。
新基准还对纠错期限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加审查中止情形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的规定。
文字:记者 宋婷婷
来源:重庆人大公民导刊融媒体
编辑: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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