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资阳公安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政务   2025-01-09 17:33   四川  


临近春节,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近期,资阳公安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和违规燃放行为开展了严厉打击。

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相关案例

01








2024年12月22日,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应急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派出所立即对现场进行查封,固定证据,依法传唤相关人员。经调查,文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776件烟花存放在不具备存储条件的板房仓库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嫌违法犯罪。目前,高新分局已立案侦办,犯罪嫌疑人文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扣押。






02







2024年12月30日,乐至县公安局联合应急管理局在梁某经营的门市内查获烟花爆竹1193封。经查,梁某在乐至县回澜镇门市非法储存、经营并运输烟花爆竹。梁某对在其经营的门市内非法储存、经营并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梁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爆炸性物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烟花爆竹予以依法收缴。






03







2024年12月期间,乐至的舒某在未取得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电动三轮车多次在县城周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行贩卖。舒某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舒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04







2025年1月1日凌晨,资阳市雁江区陈某携带烟花邀约朋友驾车至雁江镇违规燃放烟花。临空分局雁江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对陈某违规燃放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传唤陈某。陈某到案后承认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禁燃!禁放!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再次提醒您
请自觉做到
不购买、不存放
不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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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政治部宣传科、治安支队
编辑| 柳宇康蝶 周燕  审核| 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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