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孩子是在学校被车撞的,学校一句“不知道谁开的车”就能啥也不管了?
当然不行。虽然应该是由开车的人赔,但找不到开车的人,学校有错的,可以要求学校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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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王某的孩子参加学校活动时被车撞伤,司机逃逸。王某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则认为找不到司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由学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找到肇事司机,但学校在组织活动期间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先向王某赔偿,事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找不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赔不了的话,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则应当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校被人伤,
承担责任分情况;
他人不明或不足,
学校有错先赔偿。
—本期说法人:周天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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