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后再饮酒,醉上加“罪”!

政务   2024-12-27 15:59   云南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是众所周知的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但仍有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

甚至在酒驾后故意多喝一点

试图扰乱酒精检测数据,

让执法部门无法认定

开车时的酒精含量,

真能逃脱罪责还是醉上加“罪”?



基本案情

永德县一名司机试图用“歪招”逃避酒驾处罚,结果却把自己“坑”得更惨。近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驾驶员因交通事故逃逸且再次饮酒,最终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这也是当地首例此类刑事案件。

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17分,驾驶员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超车时,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人轻微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受害人迅速电话报警,永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康中队随即赶赴现场。民警依据现场遗留的逃逸车辆后视镜及碎片,结合沿途监控,经过十多个小时排查,锁定肇事车辆已驶往永甸方向。
然而,驾驶员在得知警方追查后,不仅拒不到案,还故意再次饮酒。最终,在办案民警耐心教育劝说下,驾驶员自己到交警大队永康中队接受处理。经鉴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9.24mg/100ml。



案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将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驾驶员在饮酒后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有人受伤,不仅没有报警等候处理,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还在被抓获前“耍小聪明”再次饮酒试图混淆,这样的做法实不可取,任何“小聪明”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警方提醒,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切勿酒后开车,酒后试图投机取巧、故意再次饮酒妄图逃避处罚的方法更不可取。二次饮酒不但无法扰乱酒精检测数据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酒驾”变“醉驾”。如果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还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醉”加一等,如果已经知道要面临执法检查,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永德警方
公众服务,信息发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