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泾川县高平镇百利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民生   2024-12-18 19:57   甘肃  

点击关注“哲泾川”精彩呈现给你!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泾川县百利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家企业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业或开业后长期自行停业未从事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该3家企业经执法人员通过对登记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根据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进行拨打,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相关开户银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就上述3家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开户及账户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均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业或开业后长期自行停业未从事经营,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在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市监罚告字〔2024〕19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依法吊销泾川县百利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泾)市监罚字[2024] 196号)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电话:0933-3324196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吊销名单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泾川门户网

哲泾川
第一时间发布泾川最新最火爆的生活娱乐新闻等信息,为广大朋友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