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业主败诉!请您及时交物业费

文摘   2024-11-03 12:43   河北  

业主拖欠物业费

法院判决全额交纳

并支付违约金


亲爱的业主朋友

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物业工作

请及时交纳物业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6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龙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就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电梯专项费用、二次供水转供电电费和收楼时各项费用。

2016年12月30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龙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向某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另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宋某某签署了《某业主公约》及《业主承诺书》,该公约载明:
“一、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电梯专项费用。业主应在每个月的首月前10日前交清相关费用……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电梯专项费用的,处每日5‰的违约金……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被告宋某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拖欠原告某物业公司高层住宅服务费、电梯专项费6002.49元,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书面催缴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龙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前期委托原告某物业公司对其建设的某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业主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


原告某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宋某某亦应依约定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故原告某物业公司主张被告宋某某缴纳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高层住宅服务费、电梯专项费6002.4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宋某某未按约定期限缴纳物业费用,已构成违约,应从期限届满次日起支付各期费用的逾期违约金, 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均过高, 本院酌减为按照原告起诉时(2022年10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违约金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002.49元。

二、被告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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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业主与物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物业公司要始终从服务业主出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们也要积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大家拥有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文章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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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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