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的举报行为,是指公民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关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包括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线索。
二、对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相关活动并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仅对首位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进行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顺序按照相关部门接收举报的时间为准。
四、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五、故意谎报警情、虚构事实或利用举报诬告他人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案件查实并结案后,受理机关将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自然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县公安局或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七、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依据所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给予举报人奖励: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一万元的,奖励举报人六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奖励举报人一千二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奖励举报人二千五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六千元。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正在处理中;
(二)举报线索由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发现,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指示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线索不详,无法进行查证的情况;
(四)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无法确认奖励对象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情形。
九、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317-5021585。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