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会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名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征信机构予以通报,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媒体平台予以曝光。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对其相应的行为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须车辆及高额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旅游、度假、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公告发布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删除公告名单,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欢迎广大群众向会宁县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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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