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答记者问。9月27日,《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继青海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标志着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有了新突破。据悉,《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发布会期间,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内蒙古新闻网、实践杂志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聚焦于此,展开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以下是各家媒体的报道。
内蒙古出台全国第二部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2024年10月30日丨刊登:新华社客户端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内蒙古成为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实现了内蒙古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的新突破。
《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其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以及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表示,该《条例》的制定是解决现有制度约束作用不足的现实需要,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难题的迫切需求,有利于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问题,树立“花钱必问效”的系统观念,健全“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条例》还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还将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及时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现行政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条例中规定还未制定的配套制度,弥补政策空白。今年,自治区本级有6个配套制度将印发执行,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等制度办法将于《条例》正式实施后印发执行。
鞠树文表示,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内蒙古:本级财政新项目金额超500万须事前评估
2024年10月30日丨刊登:新华网
10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零基预算改革和2025年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做好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做实做细绩效评价等工作。
结合《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对2025年申请新出台政策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为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真正从源头做到“先谋事,再要钱”。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了两批共42个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类型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整体支出、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评价领域涉及农业、教育、科学技术、文旅、工业和信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债、金融等重点领域,将绩效评价结果与2025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通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发挥绩效运行监控中期调节作用、切实提升评价质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减少过程监管、强化结果监管,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学习强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0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介绍,《条例》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内容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硬化了绩效管理约束、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鞠树文表示,下一步自治区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记者提问环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致新、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凤岐、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剑分别回答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内蒙古新闻网、实践杂志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提问。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发布会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一直以来,各级媒体非常关心、关注、支持内蒙古财政事业的发展,我代表自治区财政厅对大家长期以来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区也成为全国第二家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实现我区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的新突破。下面,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条例》是解决现有制度约束作用不足的现实需要。2018年,《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印发后,我区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健全的工作机制保障,《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提升了绩效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二是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难题的迫切需求。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基本建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现象,“花钱必问效”的系统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影响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制约着全区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亟需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法规制度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是制定《条例》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的要求。《条例》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针对预算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设立专章,为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把绩效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提质增效的发力点,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内容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晰各方工作职责。《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二是硬化绩效管理约束。《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要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
三是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规定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进一步强化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条例》出台的预期效果
一是进一步夯实绩效管理理念。《条例》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将绩效管理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二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这也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条例》对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化,将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请我的同事回答大家的提问。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请问围绕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哪些重要条款?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致新: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在全面梳理国家以及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政策法规,认真总结我区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对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以及运行监控
为了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财政部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
(三)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为了规范和强化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本部门重大政策、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开展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内蒙古新闻网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剑:谢谢您的提问。《条例》的出台背景可以用“中央有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有要求,自治区财政工作有需要”来概括。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今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的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2019年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2022年底青海省在省级层面率先出台《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已形成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下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我区研究借鉴青海立法经验,持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此我区成为第二家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地区。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提出了立法建议,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会同我厅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对《条例(草案)》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几轮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最终提交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实践杂志社记者:据我们了解,目前全区正在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结合条例的规定,请问预算绩效管理如何发挥它的作用?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凤岐: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们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按照“财政管两边、部门管中间”的要求,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切实做到闭环管理。事前,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事后,要对政策执行、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区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今年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零基预算改革和2025年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事前绩效评估。自治区本级对2025年申请新出台政策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为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真正从源头做到“先谋事,再要钱”。
二是做实做细绩效评价。今年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了两批共42个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类型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整体支出、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评价领域涉及农业、教育、科学技术、文旅、工业和信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债、金融等重点领域,将绩效评价结果与2025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对于宣传贯彻《条例》,自治区财政厅接下来有哪些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剑: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是指导和规范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我们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财政工作的重点加以推进和落实。
三是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我们将通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发挥绩效运行监控中期调节作用、切实提升评价质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减少过程监管、强化结果监管,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0月30日丨刊登:《内蒙古日报》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即预算绩效管理从以前只有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变为有了地方性法规硬性规定),而体现“硬约束”的是《条例》中备受瞩目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是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预算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等具体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就预算绩效管理约束作出硬性规定。《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专项内容,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进一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作出硬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和通报、报告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
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等难题的迫切需求,也是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提升绩效管理权威性的现实需要。
据悉,下一步,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为内蒙古自治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重要财力保障。
内蒙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新闻联播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条例》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制度设计,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条例》的出台为内蒙古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此外,《条例》还对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化,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条例》来了!内蒙古:让预算绩效管理成为刚性约束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容分9章44条,围绕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把好政府预算每一道关。其中明确,《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解决现有制度约束作用不足
2018年,《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印发后,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健全的工作机制保障,《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提升了绩效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难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基本建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现象,“花钱必问效”的系统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影响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制约着全区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亟需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法规制度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的要求。《条例》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针对预算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设立专章,为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的核心内容
明晰各方工作职责。《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硬化绩效管理约束。《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要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
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规定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进一步强化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条例》出台的预期效果
《条例》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将绩效管理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这也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条例》对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化,将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要让预算绩效管理真正迈入提质发展新阶段,内蒙古将《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实践杂志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0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介绍,《条例》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内容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硬化了绩效管理约束、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鞠树文表示,下一步自治区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记者提问环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致新、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凤岐、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剑分别回答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内蒙古新闻网、实践杂志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提问。
内蒙古:本级财政新增项目金额超过500万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2024年10月30日丨刊登:《北方新报》
10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零基预算改革和2025年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做好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做实做细绩效评价等工作。
结合《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对2025年申请新出台政策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为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真正从源头做到“先谋事,再要钱”。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了两批共42个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类型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整体支出、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评价领域涉及农业、教育、科学技术、文旅、工业和信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债、金融等重点领域,将绩效评价结果与2025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通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发挥绩效运行监控中期调节作用、切实提升评价质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减少过程监管、强化结果监管,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10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区成为全国第二家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实现全区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的新突破。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提升了绩效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明晰各方工作职责。《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硬化绩效管理约束。《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要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
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规定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进一步强化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条例》出台将进一步夯实绩效管理理念,明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增强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出台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新闻网
10月2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答记者问。9月27日,《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继青海省之后,全国第二家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标志着内蒙古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有了新突破。
《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在全面梳理国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政策法规,认真总结内蒙古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对内蒙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要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本级财政新增项目金额超过500万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2024年10月29日丨刊登:内蒙古新闻网
10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零基预算改革和2025年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做好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做实做细绩效评价等工作。
结合《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对2025年申请新出台政策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为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真正从源头做到“先谋事,再要钱”。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了两批共42个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类型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整体支出、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评价领域涉及农业、教育、科学技术、文旅、工业和信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债、金融等重点领域,将绩效评价结果与2025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通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发挥绩效运行监控中期调节作用、切实提升评价质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减少过程监管、强化结果监管,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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