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告知书
文摘
2025-01-02 16:33
云南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有效制止耕地“非粮化”问题,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确保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对存量的“非粮化”,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依法妥善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撂荒的,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撂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政策。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于无人耕种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经营农户承包地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